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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管理办法(江大校【2019】38号)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0.08.04 664

                        江苏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以江苏大学及其下设机构名义购置的单价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专管共用、有偿使用”的原则。特殊用途设备和涉密专用设备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认定,可不参与开放共享。

第三条 学校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设备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 工作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部署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审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总体工作方案和绩效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工作组各项决议,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和运行,对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进行备案,组织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考核评价,负责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等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包括制定本单位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考核评价管理办法、激励措施等相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开放共享管理体制和完善的开放共享运行模式。

第七条 建立以校级、二级单位公共服务平台为主,课题组直管为辅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式,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责任人(使用人)三级管理。

第八条 校级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整合全校公共性广或精密度高或安全性大的大型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服务高水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实行全面对校内、校外开放共享服务。

第九条 二级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衔接学校和二级单位大型仪器服务,整合本单位专业性、自有性、重要性仪器设备和实验检测条件,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实行开放共享服务。对专业性强、价值高但应用面狭窄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课题组直接管理,在满足科研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共享。

第十条 学校建立开放共享信息平台,确保用户便捷查询大型仪器设备相关信息,方便机组人员利用信息平台完成大型仪器设备信息更新、预约、使用登载、收费登载、成果收集及登载、数据填报等相关工作。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的性能良好、运行正常且不涉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纳入学校开放共享信息平台。鼓励二级单位建立本单位开放共享信息平台,将20万元以上共享性强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主要用于列支开放共享平台建设费和大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培训、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奖励等。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有偿使用,凡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统一按收费标准执行,有相关行业标准的可参照行业标准收费,收费标准需公开。若无相关标准,可以根据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实验耗材、房屋资源使用、水电气等消耗费、设备维修维护费、人力成本服务费(人工费+方案实施管理费)等,参照如下方式制定收费标准:(1)消耗费=房屋资源使用、水、电、气、实验耗材等消耗的费用;(2)设备维修维护费=(设备原值×6%÷年定额机时数)×作业时间(专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800 小时、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1400 小时);(3)人工费:参照学校现行实验技术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和作业时间核算;(4)方案实施管理费:包括技术支持、实验(测试)方案设计、结论分析等相关管理费用(根据实验的操作技术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按(1)+(2)+(3)之和的10%~20%确定);总收费=(1)+(2)+(3)+(4)。原则上校内有偿服务收费应低于校外有偿服务收费。

第十三条 有偿服务收入全部进入收费专用账户,并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有偿服务收入中的 20%由学校统筹,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20%归二级单位用于本单位开放共享平台建设、资助无测试经费的青年教师、奖励开放共享服务工作做出贡献的技术人员,40%归所在单位实验室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耗材等费用支出,20%用于个人劳务支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作为个人或小团体牟利的工具,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账户,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如违反本条规定,将视情节和危害程度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参照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10 号)和江苏省科技厅和教育厅《关于建立江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苏科条发〔2016〕335 号),学校每年从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开放共享、功能利用与开发、设备管理等六个方面对加入开放共享信息平台 4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采取大型仪器设备责任人自查、二级单位复核、学校组成专家组核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对提交的考核表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等负责,考核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并作为学校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立项、运行及维修费用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使用效益考核优秀、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极低的单位,学校将在购置立项及维修等方面予以限制,并在校内进行调剂,对不按规定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警告并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江苏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09〕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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